关于实施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0-21 浏览次数: 352

各处级单位:

我院教职工参加蚌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将于20009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问题

1.我院首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有退休、在职的教职工及劳服公司部分合同制工作工人。

2.各单位于828日—30日将本部门在831日—91日期间仍需住院治疗的人员情况报送医改办,并通知上述人员,对8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按老制度结算;91日零点后继续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按新制度规定预付和结算。

3.市医保中心计算机系统目前正在建设中,自91日起至该系统启用前的时间内,门诊费先由个人支付,待计算机系统启用后,将发票统一由院医改办至市医保中心报销冲抵个人帐户。

4.对于医疗费在统筹基金封顶线以上和个人自付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退休与在职职工,将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具体办法待制定。

5.退休、在职职工、独生子女200011日—831日的医疗发票按原规定报销,报销时间为911日至920日,异地安置者可延至930日,逾期不再报销。

6.拖欠的医疗费借款必须在930日前还清。否则,自101日起,将处以每月6%的罚金。借款及罚金按工资、退休金或抚恤金的30%逐月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7.生育(包括男方为教职工、女方为下岗职工或无正式工作的)的医疗费由学院按90%报销,自付10%,婴儿费、陪护费等非医疗费用全部自负。

工伤、交通、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继续按劳动、交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离休人员医疗问题

离休人员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自91日起,在校医院的医疗费改用现金支付;用药项目按《安徽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规定》执行;医疗发票由老干部处汇总后于每月的第四周周3上午至院医改办签报。

三、独生子女医疗问题

教职工独生子女(0~16岁)医疗费报销50%的制度自2000 91日停止执行。由学院拨款自91日起为每个独生子女(0~16岁)每年购买一份平安、附加意外伤伤伤害、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四、学生医疗问题

200091日起停止执行安徽财贸学院学生公费医疗改革试行办法[院政(94104]。启用安徽财贸学院医疗统筹试行办法(另行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