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0-21 浏览次数: 140

   为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需求,规范特殊医疗行为,根据《蚌埠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蚌政【2000】30号),制定本办法。
    一、特殊医疗的定义及范围
特殊医疗指对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时的部分检查、治疗和药品实施特殊管理。其范围是:
    (一)特殊检查项目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项目。
    2、其他单项收费每次超过100元的检查项目。
    (二)特殊治疗项目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异体器官、组织(包括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等)移植;
    3、人工器官(包括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心脏瓣膜等)安装、置换;
    4、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5、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6、其他单项收费每次超过100元的治疗项目。 
    (三)特殊药品
在基本医疗药品目录乙类目录中的药品。 
    二、特殊医疗审批制度
    (一)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特殊医疗项目,须按本办法进行审批。对未经批准所发生的特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安装人工器官或进行器官、组织移植,须经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提出建议,填写特殊医疗申请表,由院医保办同意,分管院长签字,参保患者所在单位盖章后,报医保中心审核批准。
    (三)其他特殊医疗项目,由定点医院经治医生提出建议,科主任同意,医院医保办审核批准。
    (四)遇有急救病人需要特殊医疗的,可先行医疗,事后三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三、殊医疗的付费办法
    经审核批准发生的特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5%,其余85%的费用进入基本医疗费用段按规定结算。
    四、特殊医疗的管理
    (一)定点医院应对特殊医疗项目加强管理,严格掌握适应症,严格履行审批制度。
    (二)定点医院须将特殊医疗申请审批表连同医疗费用结算报表,每月一并报送医保中心。
    (三)定点医院为参保患者作特殊医疗时,如超出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或不按申请表核定项目,变更或超出核定项目范围,对其所发生的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定点医院实施的特殊医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阳性率屡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者,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暂停或取消其为参保人员申请特殊医疗的资格,并由责任人承担不合理的特殊医疗费用。
    五、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