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住院者医保报销后剩余自付部分(自费药品、保健品、营养品除外)按95%报销。 2005年1月30日
2、 凡有慢性病者,先办慢性病证,后须按慢性病手续先在医保报销,剩余自付部分(同上)按95%报销。
3、 每年7月1日至7月10日,次年1月1日至1月10日,分二次报销教授医药费,7月份报销时扣除当年上半年医保门诊部分费用,次年1月份报销时扣除上年下半年医保门诊部分费用。
4、 医保门诊部分费用是指学校按当事人工资比例打入工资银行卡内的资金,具体额度由财务处计算,报销时全部扣除。
5、 就诊指定医院,外购药品指定药房等具体细则请参照校政字[2005]3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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