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字〔2011〕37号
(2011年5月1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切实保障我校教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参照蚌埠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实施2008年度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通知》(蚌医保[2009]9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
按上年度教职工参保工资总额2%的比例建立医疗补助金,从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医疗补助的结算方法
我校医疗补助按年度结算起止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在次年的3月初统一交校医院医改办公室审批。
三、医疗补助的对象和范围
医疗补助的人员范围为学校在医疗补助结算年度内参加蚌埠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在编职工和退休教职工,在本结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规定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已在定点医院或医保中心进行了结算且自付基本医疗费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人员。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医疗补助经费的一部分用于补充个人帐户,用于一般门诊、个体体检和零星外购药品,一部分作为学校医疗互助救济金,用于个人负担自付基本医疗费用过高,且超过一定数额后的医疗补助;特别医疗补助;特困医疗补助。
(一)补充个人帐户
在职教职工根据年龄段按医保个人账户额度的50%予以补助,退休教职工70岁以下的(含70岁)按个人账户额度的60%予以补助,70岁以上的按个人账户额度的80%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见下表。
补助比例
年龄段 | 占参保工资或退休金比例 | 用途 | ||
原个人账户 | 补助比例 | 一般门诊 个人体检 零星外购 药品 | ||
在职 | 35周岁以下 (含35周岁) | 2.5% | 1.25% | |
36-45周岁以下 (含45周岁) | 3% | 1.5% | ||
45周岁以上 | 3.3% | 1.65% | ||
退休 | 70周岁以下的 (含70周岁) | 3.5% | 2.1% | |
70周岁以上的 | 3.5% | 2.8% |
个人账户医疗补助费每月随工资、退休金按月发放;用于补充个人账户的医疗补助经费每年12月发放。
(二)个人自付医疗费过高的医疗补助
1.一般医疗补助
①特殊病种、慢性病种门诊时,统筹基金起付(门槛费)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统筹基金、医疗救助金按比例救助后自付的医疗费用,个人全年自付基本医疗费用超过个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段以上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②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付费用总额扣除不予支付项目费用金额后,超过个人的自付基本医疗费用段以上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以上二种情况同时发生的,自付基本医疗费用部分可合并计算。
2.特别医疗补助
教职工因甲类传染病、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市统筹基金、救助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医疗互助救济即时全额补助。
3.特困医疗补助
经医疗补助后,自付基本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本人年收入50%以上,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确保不低于蚌埠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
4.各类人员医疗补助标准
人员类别 | 个人自付费用段(元) | 救助比例 |
一般工作人员 | 1500以上~30000 | 90% |
30000以上 | 95% | |
处级干部与副高职称人员 | 1500以上~30000 | 95% |
30000以上 | 100% | |
正高职称人员 | 30000以内(含30000) | 95% |
30000以上 | 100% | |
厅级干部 | | 100% |
医疗补助按个人自付费用分段累计办法计算,此1500元包含门槛费。
五、不属于医疗补助范围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医疗补助范围
1.基本医疗起付线(门槛费),指1500元以下费用;
2.医保中心不予支付的费用,指所用药品不属于医保范围内的自费药品;
3.跨医疗补助结算年度的医药费不享受医疗补助;
4.对未在定点医院或医保中心进行结算的医疗费不予补助;
5.停发工资人员。
六、医疗保健
凡符合中共安徽省委保健委员会《关于中央、省属驻肥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通知》(皖健字【2003】001号)文件规定的厅级干部,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符合医疗保健有关规定的费用,按我校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另文)。
七、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
医疗补助经费单独建账、按人核算、单独管理。
职工医疗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及个人医疗补助金额每年定期向职工公布一次。
医疗补助经费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补助费的(如代人开药、涂改发票等),一经查实,将取消当年的医疗补助资格,处以骗取医疗补助费金额5倍的罚款,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未按照本办法执行的予以改正。多补的予以退回,少补的予以补齐。并将审计结果报告校职工代表大会。
当年医疗补助经费不敷使用或过多节余时,下一年度通过调整补助标准或经费提取比例解决。
八、本办法由校医改办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合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安徽财经大学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